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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机械哲学的意义远远超出了自然科学的范围,它是启蒙运动基本观念的主要来源之一{18} (P.28-29)。
正如人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对于启蒙运动的社会契约理论而言,有两个必须引起重视的自然科学渊源:一是机械哲学,其基本命题有两个:一切自然现象都能归结为运动中的物质问题。那么,在社会契约中,是否存在契约本身就对国家理性进行的预设或者规制呢?结合启蒙思想家的言说,可以看出,社会契约确实设定了国家的品性,自然也就对国家提出了相应的理性要求。
当我们存在时,人就再也不是孤立无援的独行侠,而是能够在一种休戚与共的环境中结合其他人来进行共同事业的联合体中的一分子。在为什么需要国家的问题上,启蒙思想家从人的本性、理性选择及集体人格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论证。他们不仅以纳税人和临时士兵的身份为祖国服务,他们的心底深处对公共利益有着深思熟虑的见解。国家建立代议制的民主制度,集中人民的意愿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施政。{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3版。
由此可见,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和程序主义的缘起,实由社会契约理论开其端。当然,这只是从应然意义上而言的,要真正使人们自觉地服从法律,国家必须施行教育,使个人与整体之间达到完满的一致: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复杂性的增加,还来源于预期的反身性,即预期指向自身,诸如预期的预期,预期预期的预期,或者预期预期的预期的预期等等。
当然,近年来国内还有少数法理学者,对法律功能问题进行了研究,如付子堂教授。因此,不难理解著名的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在其重要著作《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中所指出的现象,即功能一词在日常生活与许多学科中都被滥用了,已经成为大杂烩。[21]参见Niklas Luhmann: Law as a Social Syste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162-163。预期的具体情境中的相互冲突,也就是在交往中的相互冲突,人们很大程度上可以在法律之外解决。
卢曼将法律视为一个系统,并且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社会系统是交往的系统和交往的网络。
因此,卢曼不同意以往的法律社会学学说描述法律的社会功能时所使用的社会控制、 整合等概念。另一方面,判断一个人自己的行为对陌生人的预期意味着什么。预期 卢曼是20世纪一位伟大的社会理论家。[13]卢曼指出,社会系统运用不同形式的简化法,按照人们对自己的指引,客观地稳定有效的预期。
它不仅使得行为更可预测,而且调整预期的预期:人们知道自己能根据这个规则造访,能预期被访者的恰当行为,或至少可以预期自己预期这样预期,并知道如何行为。[8]参见Niklas Luhmann: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 Routledge&Kegan Paul, 1985, p. 25。他将法律的功能划分为社会功能与规范功能。卢曼在法学领域的主要成果是《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律》,他的法律功能思想也主要在这两本著作中阐述。
[16]卢曼认为,功能系统的形成,要依据日常生活中那些有点问题的预期,只对不可能成功交往的领域做出反应。社会功能可分为直接功能与间接功能,而直接功能又被划分为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
[9]参见Niklas Luhmann: Observations on Modern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45。不管什么方式,简化都是通过一般化得以实现的。
以两个行动者为例,当他们在社会系统中相遇的时候,世界就变成复杂的和偶然的,因为这其中包含了无限的事件与大量的复杂关系,而这些事件和关系,对行动者来说,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社会的法律》(英译本《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律》)第三章相对集中地讨论了法律的功能,但头绪也颇为繁杂。在自由行动的广大领域,将法律的形式留给私人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并只为可能与法律有关的最终结果提供便利。为了说明这一点,卢曼举了一个假设的例子:妻子总是做冷餐,预期她的丈夫这样预期,丈夫方面必须预期他的预期的预期,否则他不理解他出人意料地希望他的妻子做热汤,不仅导致不方便,而且也削弱妻子方面关于他的预期的安全。周旺生教授在2006年9月的《政法论坛》第24卷第5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的论文。由此可见,在卢曼看来,人们如果想要规范预期,保证更可靠的成功和更稳定的前景,就不能完全依靠道德。
从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卢曼立足社会的视角,在非常抽象的层面上对法律的功能做出了高度概括,并且试图将功能作为法律(系统)的区别标志,提出了一些独特的认识和判断。同时,预期不是指特定个人的实际意识状态,而是指交往意义的时间方面。
他对社会系统及其功能系统(或子系统,如法律系统等)的研究是跨学科的,因此取得了丰富且不同凡响的成果。③函数,数学中因其他值变化而变化的值。
[19]法律功能的实现不需要靠强制和制裁。另外,利用法律组织解决冲突有其自身狭窄性的限制,尤其是各方当事人有意继续维持他们的关系时,他们对采用司法解决冲突是保持警惕的。
他在法律的功能自治方面的着力(结合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本文没有太多涉及,因为这也许已经是另外一个主题了。而且,在这方面,法律不是由从上到下的等级决定的,而是不同中心并行地处于相邻的网络中。[10]以面向未来的决策为例,决策最终可能失败,决策是风险决策。[14]例如,拜访时间为星期天11:00-12:30,这条规则是匿名的,进人了非特定的人的领域,是有效的,不管谁预期谁不预期。
卢曼首先是属于社会学的,但他也超越了社会学,他的著述涉及法学、政治学、经济学、艺术、自然科学等广大领域。[20] 当然,卢曼也肯定,法律为了得到实施,需要政治。
[23]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载《政法论坛》第24卷第5期,2006年9月,第110-116页。规范以及法律的功能要在这两个层面的整合中寻找。
不仅仅为了控制每个人经历的社会互动的环境,而且为了每个人能够预期其他人对他的预期,也是必须的。[18]参见[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56页。
政治系统如果把干预或替有罪方赔付作为自己的任务,也不会领导法律走向胜利。从二者关系看,系统功能是被结构决定的,功能是一定结构的功能,结构必定表现出某种功能。[5]邹珊刚等编著:《系统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2]他认为,贝塔兰菲在生物学意义上使用的功能,是指有助于维持有机体的生命过程或有机过程的能力,与人类学功能主义者所采用的功能意义更为相近。
法律功能是相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而言的,而效用是功能的某些方面。他与帕森斯有过大约为期一年的短暂师生关系,对帕森斯的思想有一定的继承和发展,因此,也被归入到功能主义学派。
因此,社会系统发展出诸如意义(符号)体系、行为规范与组织技术等简化复杂性的机制。如果没有实施的希望,个人就不会信任(或每个人期待)规范的稳定性。
通过引用法律,人们能拒绝不合理要求、能抵制社会压力。如果一个人有A或者B两个选择,而另一个人有a或者b两个选择,则两个人选择的组合就有四种:Aa\Ab\B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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